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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士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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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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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人争讼者。非欲蚌鹬相持。从中取利。即是私仇公报。借刀杀人耳。究
竟风息浪平。灼见此中之构斗。岂不枉为小人。自伤阴德乎。 下附征事(三条

累世未讼 唐雷孚。赋性仁慈。与物无忤。自先祖枢。以忠厚传家。至孚凡十一
世。未尝讼人于官。后孚登进士。居官清白。位至太子太师。人以为积善之报。
 〔按〕未克有容。先学忍耐。忍耐之久。度量
 自能宽和。昔谢逑。性恶词讼。邻有侵其地者。或劝其诉之官。逑笑曰。彼占
得地耳。安能占得天。遂不与较。量小者乌足语此。
见机免祸 和州某村。有居民养鹅百只。一日因食其邻稻。被其击死至五十余只
。民妻见之。始亦甚怒。忽转念曰。设或成讼。力不能胜。必欲胜之。所费甚多
。且我夫已醉卧。倘或闻之。必起相殴。祸且不测。不如忍耐。立命以鹅腌之。
次早。邻人忽自暴死。其夫醉醒。知之。乃云。设昨日早使我知。我必乘醉去殴
。今日破家必矣。 〔按〕人
 于忿怒之时。忽作退一步想。便可保全身家性命。消释烦恼怨家。观于民妻之
一忍。所全不既多乎。昔范文正公云。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
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
贵子忽夭 苏州府吏何应元。生子名绅。方四岁。至外祖家。路经凌家山。至更
余。忽见人马灯火来。遇儿至。即惊避曰。何爷在此。当避之。于是人马灯火。
俱从他道去。乳母回。述其事。应元以子必贵。年十七。忽双瞽。应元恚甚。闻
直塘有道士能召神。因叩之。神附乩云。汝子应得科第。只因汝作吏时。受人之
贿。曾造款单陷数人于狱。天绝尔嗣。此子将生有德之家矣。未几。绅果死。 
〔按〕与我有缘。方为子
 孙。有缘之中。贤愚毕备。存乎人之自召耳。赫赫贵胄。竟以一款单杀之。可
哀也已。
勿坏人之名利
〔发明〕名者。立身之具。利者。衣食之源。求之甚难。坏之甚易。于欲坏之时
。想到求者之辛苦。忍乎不忍。逆风扬灰。往往先污其体。仰口唾人。有时反
堕于面。理势固尔。是故坏人之名者。显然损自己之品望。坏人之利者。隐然消
自己之福缘。 下附征事(一条)
入闱偿业 合肥许某。望族也。其兄曾为某省学政。有保等士子。勉措二百金。
托许拔在三等。许收金诺之。偶以多事遗忘。未与干事。比案发。而此友竟置六
等。其人自念名利两失。遂缢而死。妻亦抑郁病故。至康熙庚午。许某入场应试
。自见其人立在号房内。顿发昏迷。自解考具上所结红线。逐一接长。系在颈内
。自悬其身于号口。颈中止有一线。而两足已离地尺许。舌随吐出。号军急禀监
临。时监临者。为总宪傅公。敕号军速解救苏。许乃发狂作鬼语。因备述昔年得
财误事颠末。俟门开。拔归寓所。未几。复于寓所缢死。 〔按〕一线而
 悬一人。岂复理之所有。而许某之事固已万目共睹矣。乃知业果到来。报应诚
有不可思议者。推而极之。末劫三小灾到时。人触草木。皆如利刃。尽遭其难。
而世尊受木枪之报。以尺许之木。能穿破大青石。而且处处相随也。岂不益信。
勿破人之婚姻
〔发明〕男家曰婚。女家曰姻。婚者。取昏夜之义。言此礼但当昏夜行之。不可
施之于白昼也。有惭愧之意焉。姻者。取因人之义。言当因人以敦伦理。因人以
为荣枯也。有从夫之意焉。婚姻之事。两姓合好。以之上承宗绪。下启后昆。中
洽亲属。因缘非小。大抵此事。皆定于宿生。非独自己不能主。即两家父母。亦
不能主。从善缘而来者。其和好之念。不遂不休。从恶缘而来者。其毒害之情。
不结不止。固非人力之所可破也。要其所以欲破者。不是出于挟仇。即是起于嫉
。无论破于未成之先。或破于既成之后。其罪一而已矣。◎有意破人。固是不
可。然而相女配夫。相夫配女。则又不可不慎。或年齿悬殊。难必齐眉偕老。或
贱良各别。并非户对门当。是亦未可草率。至于室家之贫富。相貌之妍媸。则非
所当计矣。 下附征事(两条)
得书改过 侍郎孙公。初名洪。少时与一窗友。共游太学。相订两家音信至。各
无隐匿。一日窗友得家书。秘不示孙。诘之。乃云。书中偶有一语。恐败兄之意
兴耳。固索之。乃出其父手书云。昨梦至一官舍。依稀见过登科录。汝与孙洪。
皆列名籍内。但孙兄名下。有一行朱字云。某年月日。为某姓人写一离书。因被
天谴。削去其籍。孙遂愕然。友问果有其事乎。孙曰。此近日事也。弟在某州。
适见翁媪两人。相诟求离。无人代笔。倩余属稿耳。初无他意。友曰。梦境恍惚
。未足介意。况才学如君。何投不利。及就试。友果高捷。而孙已下第。方信前
梦不诬。孙因怏怏。友曰。劝君勿忧。待弟西归。仍为合之。何如。因问翁媪里
居姓氏。寻至其所。夫妇俱未有偶。乃为具道前事。置酒合之如初。随驰书报孙
。孙不胜感悦。其后孙以太学内舍生。免省试。历跻膴仕。屡典大郡。所至遇有
离婚之事。辄为宛转调护。多所曲全。 〔按〕宋末。
 临川王某。妻梁氏。被元兵掠去。不屈而死。越数年。夫谋更娶。议辄不谐。
夜梦故妻曰。吾已生某家。今十岁矣。七年后。当为汝妻。明日遣人迹之。果然
。乃以礼致聘。一言而合。然则夫妻因缘。其容轻破乎。 
离书现果 顺治戊戌科会试。点名时。有浙江孝廉某。笔中搜出离婚书稿。监临
大怒。杖而枷之。革去举人。叩其故。乃其窗友。欲得某人之妻为妾。孝廉为彼
画策。先诬之以恶名。令其夫怒。欲出妻。然后从中说合。代其写就婚书。误将
其稿塞入笔中也。 〔按〕甚矣。天
 条之最恶破人婚姻也。无论既婚之后。不可轻言离异。即未婚之前。如或已定
。亦不可变更。昔昆邑有一旧姓。贫而无子。止生一女。薪水之计。皆其义仆周
给。历有年月。家主深感其惠。还其券而优礼之。而义仆适有一子。聪秀。主人
欲与结婚。固辞不敢。强而后从。彼此甚相得。未几。主人夫妇皆死。抚其女为
养媳。踰年。主人之宗族。以良贱不婚为名。索诈不已。至于成讼。官断离异。
义仆竟以此破家。族人不能养其女。女卒以穷饿抑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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